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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有效促进市场分工不断优化

深化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产业链分工不断延伸、细化,促进区域分工不断优化。应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激励各地更加有效地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税收制度在促进市场分工、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大有可为。深化税制改革,对于切实增强经济运行的韧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产业链分工不断延伸、细化。工业社会以来,产业链分工不断延伸、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持续提升,要素和资源市场更加活跃,为新产业、新职业不断涌现提供了重要动力。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和要素流转课税成为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源泉。从我国情况看,增值税等流转税成为主体税种,发挥着出色的筹集收入功能。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增值税等税种不断深化改革并取得成就,全行业抵扣链条被彻底打通,市场分工活力全面激发,增值税等税种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进入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对产业链分工以及增值税等税种改革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创新驱动战略要求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分工产业链,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打通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专业化链条。根据上述要求,应推动优化税制结构,继续深化增值税等税种改革。一是随着产业链不断细化、分工更加专业化,对增值税等流转税的中性作用发挥提出更高要求,降低间接税比重成为必然要求。二是推动简并税率等改革,尽量消除“高征低扣”“低征高扣”对产业链供应链带来的影响。三是更好地发挥留抵退税等政策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方面的功能作用,根据财力条件优先解决新设立或初创期企业的留抵退税问题。四是针对创新型人力资本社会价值贡献率和增值率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相关政策。例如更好地衔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关系,酌情降低科技创新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从根本上确保行业税负总体稳定。五是根据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现实需要,建立与数据要素专业化分工相适应的税制体系,特别是更加明晰数据要素产权体系,针对数据资产、数据流转等开展前瞻性研究,不断推动税制创新。

深化税制改革有助于顺应工业化和城镇化趋势,有效促进区域分工不断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正在转向更高水平阶段,要素和生产力的空间布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对区域分工提出更新、更高要求。按照“全国一盘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十分重要。应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统筹下,深化税制改革,激励各级政府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优势形成功能互补的区域分工格局,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解决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问题,形成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合力,让产品和要素在统一大市场内无障碍、低成本流动。

在流转税方面,既要充分强化财政资源统筹,切实保障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实施,又要注重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增值税等共享税体制改革,将最终消费为税基的税收收入更多分享给地方政府,使得区域税收分配更加与人的流动相匹配,更好激励地方政府关注辖区内市场主体活力,利用共享税强化消费和就业增长等导向。

在所得税方面,随着国内区域分工趋势持续强化,企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已成为常态。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是区域分工走向高度化的必然结果,为了更好激励各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推动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制度,弱化该制度区域分配功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域税收分配由财政转移支付替代行使。同时,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对区域分工提出新任务,特别要正确处理好“成果输出地”和“成果转化地”的税收分配关系,使得两地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造的税收份额,从根本上激发两地维护全国统一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的积极性。此外,适应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趋势,应以数据资源配置的新规律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相一致为基本原则,构建相关基础性制度,合理分配不同区域间税收收入。

在税制运行及税收征管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应秉持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原则,以市场监管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市场主体的经营实质,不断完善跨地区经营的税收执法规则,激励各地更加有效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从盲目追求“洼地”效应转变为塑造培育“高地”优势。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